Monday, December 15, 2008

羅爾斯的原初境況與兩個正義原則

一.引言
【正義論】是美國哈佛大學教授約翰、羅爾斯 (John Rawls) 在1971年出版的政治哲學著作。這書的問世引致熱烈討論,有如一石擊起千層浪,令到當時平淡而冷清的政治哲學局面轉向蓬勃發展。及後,許多政治哲學理論:自由主義,效益主義,社群主義,文化多元主義,女性主義等等的建構都以回應羅爾斯的理論為先。【正義論】一書,實際上是一本論文集,羅爾斯在前言中表示:“在提出關於正義的理論時,我試圖把過去十數年中我所撰寫的論文中的思想集中起來,使它們成為一種條理分明的觀點。
【正義論】顧名思義是研討正義的。正義觀念在人類的社會發展史有著重要的地位,正如羅爾斯說:“正義是社會體制的第一美德,有如真實是思想體系的第一美德一樣。”羅爾斯把正義觀的規定視為社會發展的基石。
【正義論】標示著西方政治哲學主題從“自由”到“正義”的重大變換。洛克、盧梭和康德強調的是“自由”,而羅爾斯強調的是“正義”。羅爾斯使社會契約在當時得以重生。他認為契約論是否有經驗事實支持並不重要,他所提出的“原初境況”是否真實存在也無所謂,原因在於規範並不在於事實。他所提出的原初境況祇是一個契約情境,從而推論出公平式的正義 (justice as fairness) 和兩個正義原則 - 自由原則和差異原則 (the liberty principle and the difference principle)。
【正義論】一書分三篇九章,每篇三章。第一篇“理論”:討論對正義的界定,正義的歷史發展,正義的內涵與及原初境況等觀點。第二篇“體制”:分析如何用第一篇確定的正義原則來剖析社會政治制度。第三篇“目的”:探討倫理和道德領域中的課題。
二.原初境況

羅爾斯提出只有在一個公平的契約環境下,得到立約者一致同意,所達成的原則才能夠被所有立約者接受。為此、羅爾斯提出一個模擬的契約環境,他稱之為原初境況 (original position),立約者被一層無知之幕 (veil of ignorance)遮去了所有關於他們個人的資料,這包括:天賦能力,階級及社會地位,各自特定的人生觀。立約者卻容許知道一些有關社會運作的一般事實,立約者同時被定性為理性及自利的。立約者處於無知之幕之下,不知道那些原則對自己特別有利。因此,也就沒有人能夠使原則遷就自己的利益,任何人都不能夠提出為促進自己的利益而專門設計的原則。立約者均知道離開這原初境況之後,各自按在無知之幕之下所立之約而生活。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公正待遇,立約者只有讓所有的可能性都得到公平的待遇。
羅爾斯認為,原初境況及無知之幕的設計可令到最後得出的原則是一個公平的協議。他稱這理論為:公平式的正義。羅爾斯對社會 (society) 和人有一個獨特的觀念,他界定社會是一個合作,在裡面合作的個人均是自由及平等的人 (cooperation – a fair system of cooperation between free and equal people)。他們進行公平的社會合作,從中他們都能各自獲益。羅爾斯認定這種社會合作就是一個公義的社會,他把自由和公平的人 (free and equal people) 介定為有下述兩種能力之人。其一為:道德能力 (a capacity for the conception of the good)。人能建構自己的人生觀、價值觀。其二為:人是有正義感 (a capacity for a sense of justice)。人不單是一個自利者,人是有能力進行理性道德思考,並能服從道德原則。羅爾斯所說的自由和公平 (free and equal) 是直接指向這兩種能力,人若沒有這兩種能力、亦意味著人是不能服從正義原則。
羅爾斯指出祇有在原初境況中,所有立約者都是自由並且是平等的。由於大家都是自由且彼此之間是平等的,所以這個出發點對大家都是公平的,沒有人可以取得比別人有利的地位。由於境況的公平,立約者所贊同的原則就是正義的,公平式的正義。
原初境況不單存有公平式的正義,更導致程序性正義 (procedural justice)。因為我們不知道怎樣的分配才是正義的。故此、正義的概念就祇能訴諸於純粹的程序正義了。程序性正義可分如下三類:
(a) 完美的程序 (perfect procedural fairness)
已知甚麼結果是正義,並且有一確定方法達到。
例如分西瓜,持刀切瓜者後挑。
(b) 不完美的程序 (imperfect procedural justice)
已知甚麼結果是正義,但技術上不能無誤地達成這結果。
例如司法審判。
(c) 純粹的程序 (pure procedural justice)
我們不知甚麼結果是正義,但卻可透過遵循一套公平的程序,無論得出甚麼結果都是正義的。
例如賭博。
三.正義原則
羅爾斯的兩個正義原則:
第一原則:
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則 (the greatest equal liberty principle):
每個人都有同樣基本權利 (equal right)去享有同樣的基本自由 (equal basic liberties),而且大家的自由在程度上是相等的。一個人所擁有的自由要與他人擁有同等的自由能夠相容。
第二原則:
差異原則 (the difference principle):
社會和經濟上的不平等必須滿足下列的原則:
(a)它們對每個人(對處身最不利地位的人)都是有利的 (the greatest benefit to the least advantaged),並且
(b)它們是附隨著職位與工作的,而這些職位與工作是對所有人都是開放的 (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這兩個正義原則是有優先次序的 (有如詞典式的優先次序)。第一原則未被滿足的情況下,不能去到第二原則。原則之間沒有交易折衷的可能。第一原則絕對優先於第二原則,個人基本自由不可以因為社會及經濟的整體較大利益而遭到限制及剝奪。羅爾斯所提的“詞典式序列 (in lexical order)”是一個頗具啟發性的觀念。他所論述的基本自由 (equal basic liberties)不是單數,而是眾數,不是一個,而是一批。第一個原則用於確定和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第二個原則用於規定和建立社會及經濟不平等。前者包括公民的基本自由權等原則,後者則適用於收入和財富的分配,這種不平等分配應對每一個人有利。【正義論】的最大特點是能強調個人權利的優先性,容許個人有極大的自由,亦能照顧到社會資源的公平平等分配。
羅爾斯注意到人們存在自然資源的差異,從而影響最初分配。因此,他認為:“沒有理由要讓歷史和社會命運來決定收入和財富的分配,同樣也沒有理由要讓自然資產的分配來決定收入和財富的分配。”這就是差異原則體現的一種協議。
四.從原初境況如何推出兩個正義原則
羅爾斯提出他的論證是繼承盧梭,諾克和康德的契約論傳統方法來論證得出最合理的原則。契約人涉及雙方或多方共同商討在某條件下參與合作,契約人同意一些原則來規範大家的生活,契約者都願意服從一些同意原則,這是頗為根本的共識。
但羅爾斯的看法則較為複雜,他指出社會是一個公平的合作。參與契約者是如何能處於一個公平的狀態而達成協議的呢?他以一群人在荒島上商討如何共同生活之例說明,通常參與契約者商討後的結果都是議價能力的體現。議價能力高者能獲得更多及較大的利益。羅爾斯指出這樣的協議是不公平的。在不公平的情況下商討是徒勞無功的,就算能達成契約,這樣的契約也是不公平不公正的,因它們只是體現出權力的關係及其多少而矣!此外,羅爾斯指出一旦權力改變,必然導致契約的改變,原則不斷被推翻。因為,契約者不是基於道德原則去服從或履行契約的條款,而是被迫接受,這樣的社會是不和諧不穩定的。
羅爾斯提出一個模擬的契約環境名之為“原初境況”(OP),立約者進入此環境被一層無知之幕遮去了有關個人資料如:能力,社會地位,特定人生價值等。在這樣的一個處境下開始商討定立一套原則來規範每人在離開OP後的社會合作關係。這原則將會主持社會秩序、分配資源、收入和財富、權力及義務等。羅爾斯假設我們是立約者之一,該當如何作出明智的抉擇?羅爾斯更說明在無知之幕裡我們是自私的,不顧他人的利益。有何方法能保障我們離開OP後能有最大的好處呢?羅爾斯指出,假若我們是理性的話,在契約之始就會力主平均分配 (equal distribution),平均分配是對自己最為有利。
接著,羅爾斯指出這樣不一定是最好的安排。因為離開OP後,我們都知道人人天賦不一樣,生產力明顯有差異。若平均分配的話,人們便沒有動力去各盡所能來貢獻社會。
為了要獎勵多勞多得,人盡其材,以造福社會令每個人的好處都增加的話,我們可以考慮容許能力高的人多獲好處,我們可以附加條款說明在能力高者多獲好處的前題下,最弱勢的社群都能獲得最大的好處。若此,社會較弱勢者也沒有理由不接受如此的條款。這就是差異原則!這樣的安排確保弱者也能得到最大的好處。差異原則的精粹是不平等是可以的,但條件是必須對社會最弱勢的人最有利,這樣的安排對社會上每人皆有利。這樣的差異安排是比平均分配更好,其原因在於對每人均有好處。羅爾斯指出我們若接受此一邏輯就會得出差異原則。
若我們提出為什麼“自由”不可以“不平等”分配呢?羅爾斯指出自由與財富收入是兩者不同性質的價值 (two different types of value)。假若我們不能有均等的自由就不能實現及發展出道德能力及正義感了。
無知之幕主要保障在OP裡面的公平立約處境在公平狀態來討論,每人皆有否決權以體現出自由與平等的精神。這情境得出的原則是公平的,故謂之公平式的正義。正義在於體現公平,公平在於每一個人都是平等的公民。
五.反對意見的檢視與回應
【正義論】的面世受到學術界不同學科的重視和關注。哲學,法律,政治,經濟等學系均採用為教科書。很多不同學派理論家和學者均以回應或批評羅爾斯的正義原則來建構自己的理論。這些學派有:新自由主義,效益主意,馬克斯主義,女性主義,社群主義和文化多元主義等。因此,羅爾斯在【正義論】出版後的20多年間,花了很長時間和精力回應來自四方八面的批評和挑戰。這些學者包括來自哈佛同寅有:新自由主義者的諾齊克 (Robert Nozick),馬克思主義者的華爾夫 (Robert Paul Wolff),女性主義者的歐金明 (Susan Moller Okin) 和分析馬克思政治哲學家G.A.Cohen 等。
(a)諾齊克Robert Nozick (1939-2002)
【正義論】問世後就受到自由主義內部和外部的批判。以諾齊克為首的自由至上主義 (libertarianism)對羅爾斯提出了尖銳的批評。諾齊克指出資本主義值得擁護,不是其有效率,而是因為它最能保障每個人的基本權利,是人類所能渴求的最好的“烏托邦”。在現實政治層面上,他為80年代興起的里根(Ronald Reagan) 及撒切爾夫人 (Margaret Thatcher) 的新右派主義提供理論根據。
諾齊克與羅爾斯的主張南轅北轍。前者主張小政府,大市場,後者主張政府扮演更積極的角色,對社會資源進行再分配,建立一個更為平等的社會。
在社會合作方面,羅爾斯認為,分配是正義問題,由於社會合作產生利益的一致性,合作比不合作好。但諾齊克卻認為在完全沒有社會合作的情況下正義問題仍然存在,不論如何變化,權利原則都是使用的。羅爾斯強調縮小差別,從而保證政治生活的穩定性。諾齊克則堅持差別是一種個人資源,是一種不可剝奪和侵犯的私有權利。
羅爾斯認為人的天賦從道德觀點是任意的,不是每個人“應得”的,故此社會只能通過後天的正義安排即按差別原則來增大較差者的利益,從而減輕天賦對分配的影響,個人天賦被看成是集體資產。但諾齊克卻提出截然不同的看法。他認為,天賦是個人的權利,個人如何處置天賦完全是自由的。
(b) 華爾夫Robert Paul Wolff(1933 - )
華爾夫於1977年出版了“理解羅爾斯”一書 (Understanding Rawls),華氏對馬克斯主義有專門研究。在他的著作中,華爾夫曾言:“廣而論之,羅爾斯的失誤出自……他僅研究分配而不問生產,由此,分配的真正基礎被遮蔽了……。”另外,華爾夫對羅爾斯理論的一個嚴重指責它是一個烏托邦的,即它對現有的不正社會如何過渡到一個秩序良好的社會(正義社會)未能予以適當說明。
羅爾斯對華爾夫有關僅研究分配而不問生產的指控可能會回應指出“分配與生產”實是互為表裡。況且,因為我們不知道怎樣的分配才是正義的,故此正義的概念就只能是純粹的程序正義。至於有關烏托邦如何過渡的責難,羅爾斯可能指出OP這一個公平的契約環境是否有經驗事實並不重要,是否真實存在也無所謂,原因在於規範並不在於事實。羅爾斯主張的是一種正義原則要在一個社會中通行,而不是一個烏托邦世界裡面包含有正義原則。
(c) 歐金明Susan Moller Okin (1946-2004)
女性主義者歐金明批評羅爾斯的矛盾立場源自“原初境況”假設中的父權制特徵。她指出羅爾斯最初假設的“無性別”立約者逐漸顯出真實的身份,他們原來不是“單個的個人”,而是“一家之主”或“家庭的代表”。在女性主義看來,這一假設實際陷入了公共領域與家庭領域的兩分法。更且,代表是“一家之主”,他們達成的協定就不可能是“一致同意”的,正義原則就會失去普遍的有效性。
羅爾斯面對女性主義的批評同意論述存在矛盾,他承認家庭是社會基本制度的“某種形成”。另一方面,他又認為正義原則只適用於“公共領域”中的基本制度。家庭屬於私人領域。不在正義的範圍之內。但在女性主義者看來,家庭的本質是公共的,政治領域的一部份。“個人的”與“政治的”沒有本質的區別。所以,羅爾斯在隨後發表的“作為公平的正義”中,為回應女性主義的批評,進一步闡述“家庭是基本結構的一個組成部分”,應該屬於正義範圍。這一立場與女性主義的正義要求是一致的。
(d) 科恩G.A. Cohen (1941)
科恩是一位分析馬克斯主義政治哲學家。他的一條經典的問題“如果你是平均主義者,何解你會那麼富有?”(If you’re an egalitarian, how come you’re so rich?)與他的同名著作是頗具爭議的。他的書指出儘管自由的平均主義可能表達正確的正義原則,這主義會任意和不一致地限定這些正義原則的範圍。
科恩指出羅爾斯的理論沒有給非制度性的社會條件足夠的重視,忽視了社會的道德,習俗和風氣。合乎社會正義的制度,一旦建立,是否可以長久?社會成員是否願意調整自己的動機結構?
羅爾斯會以他的社會作為“公平的合作體系”(fair system of cooperation) 來回應科恩的評論。在“公平的合作體系”裡,公民雖然是各司其職,但他們的工作,活動和生活構成一個整體,生產出更多好處 (advantage) 或價值(good),從而增加他們各自的好處。由於這是一個互利 (mutual advantage) 的合作,所有參與並遵從相關規則和程序的人都會受益,故此社會成員都會有有效的正義感 (effective sense of justice),因此他們都會遵從被視為正義社會基本制度從而建構出一個良序社會 (well ordered society)。在這樣的一個社會裡面,所有人都能公開地接受同樣的原則,亦清楚原則背後的證成理據,當紛亂出現,也有一共同標準作出裁決,因此能成為多元社會統一的基礎,從而確保社會穩定。此外,在人們接受一組道德原則作為規範時,他們會考慮到自己對這組原則應作出多少承擔 (commitment),如果一組原則需要人們作出較多的付出,則它們能被接受的機會就會較小。就此而言,差異原則就顯示它的優越性,處於最不利地位的人當然樂意遵守,欣然接受。而處於較優越地位的人也理解他們之所以優越並非只是他們自身的努力,也是大家合作的結果,更且差異原則並未有要求為了別人的利益而作太多的自我犧牲,故此較優越者也欣然接受,樂於長久遵守被視為正義社會基本制度了。
(e) 皮弗R.G. Peffer (1952)
皮弗是一位美國“左翼”學者,政治哲學家。他出版了“馬克斯主義,道德與社會正義”。在這書中,皮弗列出了對羅爾斯十大批評:
(1) 羅爾斯的反思平衡與社會契約論的方法充滿了個人主義的假定。
(2) 在存在著階級分化的社會,人們不可能就羅爾斯的社會正義原則達成一致同意,因為任何這樣的”同意”都將起出一個階級或另一個階級“應承受的負擔”。
(3) 羅爾斯的理論不過是對“福利國家”資本主義的辯護。
(4) 羅爾斯的理論錯誤地假定社會的階級分化是不可避免的或至少是可以接受的。
(5) 羅爾斯的理論武斷堅持消極的自由權對所有其他社會正義的要求絕對優先性。
(6) 羅爾斯的理論假定大量的社會經濟不平等與嚴守自由的平等權利是相容的。
(7) 羅爾斯的理論錯誤地假定“差別原則”是充分平等主義。
(8) 羅爾斯的理論僅要求政治的民主而不要求社會和經濟領域的民主。
(9) 羅爾斯的理論只被應用於單個社會 (如單個的民族國家) 而不適用於整個世界。
(10) 羅爾斯沒有提出從不正義社會向正義社會轉變的途徑的理論。因此,他的整個道德與社會理論是烏托邦的。
皮弗的批評,與A.E.布坎南的十大批評,大同小異。他們批評羅爾斯的正義論:脫離社會生產來談論分配正義,陷入了資產階級個人主義,假定了社會階級存在的永恆性和兩個正義原則存有內在矛盾是烏托邦主義等等。
對於大部分的批評,羅爾斯都不厭其煩的引述原初境況的設計和兩個正義原則來加以辯解。羅爾斯於90年代的長篇論文:政治自由主義 (Political Liberalism) 和萬民法 (The Law of Peoples) 更對皮弗和布坎南予以完善的回應。在這些論文裡,羅爾斯列出自由主義正義的觀念的適用範圍,從原來的單個民族,國家擴大到國際社會中各民族,國家之間的關係,從而使其正義觀念國際化。
六.結語
我們處身香港有機構名為“平等機會委員會”。 港人對平等的概念有如某小學舉辦的運動會,數名學生參與一百公尺賽跑,祇要這些健兒在同一起點,沒有人偷步,裝備大致相同,哨子響起一齊起跑,這樣的安排在港人眼中是平等的。其實這樣的機會平等是最起碼的 (minimal) 平等,這是單薄的,低層次的機會平等。香港社會對平等的看法基本上如此。祇要沒有歧視,起點一樣,大家在市場自由競爭,結果有人就脫穎而出,從市場賺取到以億元計的厚利。有人卻競爭失敗,依靠綜援渡日。這樣的結果,在港人看來是沒有問題,是公正的 (just)。按港人的機會平等準則是不可及不應向成功商人抽重稅,奪取他們的競爭成果。我們亦以這樣的準則,得出政府不應再分配的論調。
但羅爾斯指出這樣的平等門檻就未免太低、太單薄了。就以先前學童賽跑來說,往深一想、就不難發現雖然在同一起跑點開始也不一定是平等的。試想有這樣的兩名學童;一是中產家庭孩子,另一則是天水圍綜援戶孩子,前者在豐盛環境之下成長,後者在欠缺中長大、營養缺乏兼病痛多多。可見兩人在未跑之前,中產家庭的孩子已佔儘優勢和先機。羅爾斯指出這是絕不平等的。羅爾斯指出,由於社會背境,家庭背境所造成的社會不平等是不合理,不公正的。他指出生於富裕之家祇不過是好運 (luck)。出生富裕和智商高者均是 luxury 而矣!這些不平等從道德的觀點看,是任意的 (arbitrary)及不應得的。它既非我們的選擇,亦非我們努力的結果,而只是純運氣使然,就像天上的自然博彩一樣。一個有天賦才能的人對於自己的才華不應該邀功,而一個天生愚魯之人亦不應該因此而受到懲罰,因為這並不是他們自己能夠負責的。
所以,當考慮每個人享有的優勢時,政府是可以作出改變。例如遺產稅可以調和財富的優勢和累積。政府是有責任盡可能將社會背境的差異造成的不平等減到最低。
羅爾斯認為一種正義原則要在一個社會中通行,關鍵就是人們能否接受並相信它,這就牽涉到道德心理學和正義感形成的問題。如果社會上沒有一種正義的心理和文化環境,一種正義原則就不可能被接受,這就是羅爾斯所說“正義即公平的相對穩定性。”羅爾斯是一位自由主義者,其核心思想附和社會再分配,贊成社會福利,主張拉近貧富懸殊。
最後,值得順道一書的是,羅爾斯在1971年,五十歲才出版正義論、英文書名A Theory of Justice。羅爾斯花了近二十年光景成書,他沒有將書命名為 The Theory of Justice,可見羅爾斯是一位嚴謹而謙遜的學者,他雖然花了長時間,千錘百煉,慎之又慎,醞釀經年才出版,他並未有傲視同儕而忽略其他理論出現的可能性。書名使用“A”而不用“The”,可見羅爾斯虛懷若谷,心胸廣闊且能接受他人意見。出書後的20年一直不斷回應別人的批評和意見,直到1993年和1999年才有第二本輸書“政治自由主義”和第三本書“萬民法”的出版。
羅爾斯的理論可說是超越時空,震驚西方政治哲學的力作,他的論述涉及到多個領域,從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到個人利益的個人正義。在這公平問題日益凸顯的今天越見得【正義論】之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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